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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宣传月丨使用“奥特曼”形象玩具拍摄视频侵权吗?
2021-04-16 21:09:18【情报最新】人次阅读
摘要被告迪迦奥特曼盖亚奥特曼……这些耳熟能详的奥特曼”是否也是你童年经典的动漫形象但是这些经典的形象可以随意使用吗今天北京互联网法院为您详细解答使用“奥特曼”形象玩具拍摄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案情回顾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对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其人物形象独占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制作、拍摄包含有奥特曼
奥特曼·蒂加
盖亚·奥特曼
……
这些熟悉的
奥特曼。"
也是你童年的经典动漫形象吗
但是这些经典的图像
我可以随意使用吗
今天
北京互联网法院
给你详细的回答
用“奥特曼”形象玩具拍视频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案例审查
原告拥有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其人物在中国大陆的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的专有权。
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制作并拍摄了含有奥特曼系列人物的视频和图片,并上传至互联网,供未指明的公众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或下载。
原告认为奥特曼系列作品及其人物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其人物进行复制、网络传播信息和拍摄的权利。被告向视频网站上传了800多段涉嫌侵犯原告版权的视频,每段时长约1至5分钟,总播放量超过7.3亿次,被告自有品牌节目订阅量超过43.2万次,故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
↑涉案证据图片↓
被告辩称,他使用的所有玩具都是经过正版授权的,或者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或从礼品中获得的,并拥有玩具的财产权,可以拥有、使用、获得和处置玩具。
视频拍摄的目的是通过新鲜有趣的玩具故事和家庭游戏给孩子们带来快乐和教育。
玩具视频是一种很好的宣传玩具产品和IP本身的方式,被告视频中奥特曼的形象没有受到损害或扭曲。
因此,被告使用合法获得的正版玩具拍摄视频是合理的,并未侵犯相关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通过审判认定
经审查,原告拥有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涉案人物的著作权。
被告拍摄的“奥特曼故事”系列视频共有437段奥特曼系列人物,共涉及34幅奥特曼图像。
这些视频的主要内容是被告以奥特曼、小猪佩奇、小黄人等熟悉的漫画形象和被告自己的熊形象为人物,通过设定某些场景来写剧本,并插入叙事来制作这些角色。它们之间是有关联的,不同的场景被解读。每个视频后都有一个二维码,还有“扫描关注微信送玩具!”的文本内容。
扫二维码,进入被告运营的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下面的菜单显示了“知识积累”、“往届抽奖”、“英语”、“科普”等栏目。
每个微信官方账号文章的底部,都有一个网络平台上一个小程序的链接。点击后即可进入“玩具总动员”,听被告公司制作的讲故事节目。
裁判要点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1.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可以从使用行为的目的和性质、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数量和程度、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中,被告以奥特曼等著名动漫人物和被告自有品牌熊形象为人物,通过设置剧本、插入叙事等方式,演绎出不同的场景和短篇故事,并拍摄成小视频上传至网络。
在每个视频之后,显示一个二维码。扫描二维码显示被告运营的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及其一系列品牌推广。
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被告在使用涉案作品的过程中,客观上拓宽了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及其网络平台上相关节目的用户流量,极大地提升了被告自身品牌形象的知名度,推广了自己的品牌,使用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
此外,被告上传的奥特曼系列人物视频437个,涉及原告享有版权的奥特曼图像33个。涉及到大量的作品和拍摄的视频。
综上,被告的用途和使用数量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
2.被告使用的奥特曼形象玩具虽然是从其购买或赠与中取得的,但无论是如何取得的,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都属于物权范畴,物权客体主要是实物。
知识产权是以无形物为基础的民事权利,其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智力产品、无形财产或精神财富、创造性智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
被告虽然拥有奥特曼形象玩具的所有权,但不能自然延伸到奥特曼形象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范畴。
综上所述,被告利用原告著作权的奥特曼角色推广其产品,使用的奥特曼图像和视频数量过大,不构成合理使用。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
电影权和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
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两项行为。一、被告使用含有奥特曼系列人物的玩具拍摄视频并上传至网络;二、被告在涉案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发布带有奥特曼形象的图片、动图、短视频。
被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奥特曼系列人物,通过书写剧本、添加旁白、录音等方式,构成了将作品以类似于拍摄的方式固定在载体上,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拍摄权。
同时,被告还截取了视频中涉及作品的图片,并发布在他的微信官方账号上。
上述视频和图像由被告上传至网络后,公众可以在被告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案件所涉及的作品。这一系列行为侵犯了原告在网络上复制传播信息的权利,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法官提示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应当依法从使用场景、使用程度、使用目的等方面严格把握,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此外,享有某物的所有权并不延伸到其版权。
在日常消费过程中,有些产品除了实用价值和观赏价值之外,往往还凝聚着智力成果,而这种智力成果正是这类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鲜明特征,是构成其实用价值和观赏价值的核心要素。
以此案为例,正是因为奥特曼的角色形象是一个深入人心的动画形象和角色,深受观众喜爱。被告利用这一形象来提升其产品的知名度,具有明显的商业用途,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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